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2460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海福租金、押金及投资补偿款共计58万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于2019年2月3日(春节)前支付给原告5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15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余款全部结清;二、若被告上述有任何一笔逾期支付,则原告可主张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三、原告负责将其经营的焦西惠民旧货古玩市场33家商户移交给被告,被告整体接受,原告将与33家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6日当庭交付被告,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权利义务,视为移交完毕,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四、本案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王海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连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