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先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4********6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02民初247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涂兆华、叶先容、达州市敏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国娇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冉光兵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被告涂兆华、叶先容、达州市敏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5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