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22民特170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张乳军给付原海鱼运输费145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4500元。二、如张乳军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海鱼有权要求张乳军一次性给付剩余运输费用。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