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91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19)鄂0191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东、被告史冬梅、被告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D0527011401032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胡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金为35,994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算;从合同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三、被告史冬梅、被告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胡东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由被告胡东、被告史冬梅、被告江苏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191执10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9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955891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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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