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1026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3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24376.42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824376.4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楚翔实业、楚天金风公司、楚润金正公司、楚翔金马公司、郭琳琳、周雪、张四利、郭利利、魏殿文、周媛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潘丽、周金红、蔡敦虎对代偿款3824376.42元分别在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十一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2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0182元,由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润金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张四利、郭利利、魏殿文、潘丽、周媛媛、蔡敦虎、周金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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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955891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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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