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6412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2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润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75687.22元及滞纳金(其中以8800.43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66886.7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张四利、郭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6684元,由被告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张四利、郭利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6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95589132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