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2957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4766551.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476655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数额);二、被告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张四利、周媛媛、郭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5590元,由九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7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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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955891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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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