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春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1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马春荣、于广林给付原告李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分计算,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马春荣。于广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