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嘉通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2民终770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恢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金华股权转让款2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双方约定计息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被告孙更生、李新华、瑞通公司、嘉通公司、镇璐、鲁明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孙更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金华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双方约定计息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被告邓纯、李新华、瑞通公司、嘉通公司、镇璐、鲁明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