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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嘉通汽车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56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2民终770号
案号
(2019)鄂1202执恢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金华股权转让款2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双方约定计息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被告孙更生、李新华、瑞通公司、嘉通公司、镇璐、鲁明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孙更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金华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双方约定计息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被告邓纯、李新华、瑞通公司、嘉通公司、镇璐、鲁明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时间
2019-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邓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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