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31122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6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9 600 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8年8月29日的利息为 233 021.77元、逾期罚息为74 760.17元,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有权以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奕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整体配套设备购销合同》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其他专业设备购销合同》项下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奕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前款确定的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金额以21 750 000元为限;三、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对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 763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已预交),均由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8-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1437375L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标准厂房三层31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