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2446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2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李庆丰借款本金223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以223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李庆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计2509元,由彭文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