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05民初817号  | 
    
案号  | 
      (2019)豫0205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新义赔偿原告倪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5948.11元。    二、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倪庆承担2000元,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05执6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5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四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37942583524  | 
    
登记机关  | 
      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尉氏县洧川镇丁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