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福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32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0)云2932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福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归还原告李春慧借款7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随本金结算);二、驳回原告李春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