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易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81********3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28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0)黔0328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韩易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刘有德的货款人民币58900元。二、驳回原告刘有德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9元,原告负担99元,被告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