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金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4********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921民初1326号 |
案号 |
(2020)内0921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有贵、葛金花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本金20283.45元及利息。被告王海龙、刘润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