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督7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胡英、覃仕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翠枝借款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申请费1933.00元,由被申请人胡英、覃仕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