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金碧印刷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3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1民初1803号 |
案号 |
(2020)冀0821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承德天成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承德天成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含计算机直接制版机ausetteru864l-ars(kpl)一台、输出软件tiff download一套、虎丘冲版机pt-90一台、ups电源、气泵、电脑一套];三、被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天成印刷有限公司版材款49 538.95元、违约金11 889.00元,合计61 427.95元;四、被告赵霞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0.00元、保全费676.00元,合计2116.00元,由被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赵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243230249A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号路1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