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3814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4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好月、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借款本金30 966.91元、利息360.69元,共计31 327.6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8日,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周好月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F34446、发动机型号为G249429)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周好月、邢芳、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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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新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71350665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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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0号5层5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