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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2********7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03民初665号
案号
(2019)湘0903执1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益阳市赫山区裕佳汽车内饰服务中心、吴鹏飞支付原告徐静姣劳动报酬2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益阳市赫山区裕佳汽车内饰服务中心、吴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时间
2019-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湘0903执1447号
立案日期
2019-08-08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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