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2********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03民初665号 |
案号 |
(2019)湘0903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益阳市赫山区裕佳汽车内饰服务中心、吴鹏飞支付原告徐静姣劳动报酬2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益阳市赫山区裕佳汽车内饰服务中心、吴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903执14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