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930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世寿与黄寿龙、王春花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9月9日,黄寿龙、王春花结欠吴世寿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2000元;二、黄寿龙、王春花应于2020年9月12日前偿还吴世寿上述借款本息;三、若黄寿龙、王春花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偿还吴世寿借款本息,则吴世寿可就未偿还借款本息全额申请执行,并要求从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黄寿龙、王春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