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明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2********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2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0)川0502执2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明健、刘召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古国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明健、刘召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古国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三、如被告明健、刘召聪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古国庆有权就被告明健、刘召聪抵押的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泰丰米兰春天3栋1-8-29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元,本院减半收取4975元,由被告明健、刘召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