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松民一(民)初字第2539号 |
案号 |
(2008)松执字第04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小成赔偿原告王法彬医疗费49,678.69元、残疾赔偿金110,5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1,365.6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46,817.58元;二、被告魏小成赔偿原告王法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被告魏小成赔偿原告王法彬律师费3,000元;四、上述第一至三项合计350,417.87元,由被告魏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魏小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保留原告王法彬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七、原告王法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5.52元,公告费56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合计诉讼费11,945.52元,由原告王法彬负担3,829.52元(已付1,56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魏小成、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08-09-05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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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亚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38922589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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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颍泉区颍上北路109-2号4幢204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