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1********5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4民初4553号 |
案号 |
(2020)川0124执2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周明芳支付货款147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7月16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32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56元,由被告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