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3********3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5民初1437号 |
案号 |
(2020)浙1125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云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267000元及利息、罚息 (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为11592.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合计按月利率10.0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正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被告叶峰、宋正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