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代偿款54,575.08元;二、被告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违约金16,372.52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174元,由被告曾超负担15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