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鹏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8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5063号 |
案号 |
(2019)豫0581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仙电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贷款人民币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已扣划的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林州市仙电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公司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州市鑫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桑增生、常海霞、桑荣英、常鹏晋、桑录生对原告在实现被告林州市仙电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73元,减半收取14786.5元。由被告林州市仙电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鑫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桑增生、常海霞、桑荣英、常鹏晋、桑录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581执13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1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