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05民初3325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4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277870.72元;二、被告湛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湛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4元,由被告湛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