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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8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81民初79号
案号
(2018)豫1281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义马市金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6264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义马墨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鹏、宋花庭、邢建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528元,由被告义马市金诚酒店管理有限、义马墨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鹏、宋花庭、邢建国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时间
2018-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豫1281执410号
立案日期
2018-04-13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0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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