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3057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借款355 000元。并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李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为3313元,由被告丁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