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和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2356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梁振东、陈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5.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为7056.27元,此后以本金149905.96元按9.7875‰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二、梁和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梁振东、陈思思追偿;三、驳回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