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6492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大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共计2812919.97元及车辆留购名义价款800元;并支付以5671.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分别以当期租金119497.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每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王婉露、王洪生、聂佰茹、林宇峰、郑百惠、寿光市鸿信运输有限公司、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婉露、王洪生、聂佰茹、林宇峰、郑百惠、寿光市鸿信运输有限公司、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刘大权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6元,均由八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5509448079 |
登记机关 |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建新街工业区派出所东50米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