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1********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1129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万年半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年县东方石业店工程款119 600元;二、在被告江西万年半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陈海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陈强明在50 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