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81民初296号  | 
    
案号  | 
      (2018)晋0881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民、彭青花、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共同返还原告郭振江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1600000元以了结此案;付款方式为:先还本后付息;2018年4月份起,每月于月底前给付10000元;另,2018年7月底前给付1500000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1500000元,2019年6月底前给付15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9年年底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李晓民、彭青花、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则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四被告同意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重新计算并支付借款本息,至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借款本息予以扣除);同时,原告郭振江可就四被告未支付的全部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