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0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54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及利息988146.45元、罚息1791529.32元、利息复利101013.27元,合计20406043.18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30元,减半收取计71915元,由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及利息988146.45元、罚息1791529.32元、利息复利101013.27元,合计20406043.18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30元,减半收取计71915元,由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温亮、王晓洁、温正廷、李润琴、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