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7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81民初3930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581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9971783.26元及利息(以2981783.26元、45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2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的财产(临他项(2015)第02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临房他证新有字第0236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资产)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被告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机器设备)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新杰、刘志颖、宋新华、刘道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1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81167950438Q |
登记机关 |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众路更道街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