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7********2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8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381执1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卜洪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119316.28元(其中本金79320元,利息39996.2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卜洪臣、李金龙、卜永海、卜永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6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46元,由被告卜洪良、卜洪臣、李金龙、卜永海、卜永江负担。此款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卜洪良、卜洪臣、李金龙、卜永海、卜永江在给付上述借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