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9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1090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冉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清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11月26日利息按月利率9.9‰的标准计算,2017年11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陈冉如未能履行上述债务本息,则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余静抵押物所处置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