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01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20)黔0201执恢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杨小唐与被告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小唐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69415.92元(以房屋面积183.64㎡为基数,第一年租金为10元/㎡,此后每年租金递增每月2元/㎡从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租金按上述计算方式另行计算)三、被告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承租原告杨小唐所有的位于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164号207室2层207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84084号,土地使用证号:市土国用籍第20141392号附34号)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杨小唐负担303元,被告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95(原告已预交,被告贵州松林煤业有限公司将自己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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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730947327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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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松河乡松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