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疆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20)苏0311执1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鑫疆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支付罚息;对上述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复利。二、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景豪有限公司、杨功理、王在清、王景、王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江苏鑫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景豪有限公司、杨功理、王在清、王景、王麟负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功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287126416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32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