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423民初675号 |
案号 |
(2017)桂1423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胜、伍幸军偿付工程款119170元给原告冯泽境;二、被告方胜、伍幸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冯泽境;三、被告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方胜、伍幸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泽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原告冯泽境承担552元,被告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方胜、伍幸军共同承担26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