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农英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4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桂1424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 762元,由上诉人农英光、上诉人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