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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2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句商初字第00662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恢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启明、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48453.21元(利、罚息已计算至2015年4月24日,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汪启明、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律师费28061元。三、若被告汪启明、卢燕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汪启明所有的坐落于镇江市天桥支路10号7幢20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镇房权证润字第2142834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胡学成、汪启霞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阳光花园8幢40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01441893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9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人民币13372元,由被告汪启明、卢燕(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汪启明、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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