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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12********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小民初字第1353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永珍石料款人民币195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韦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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