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2********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小民初字第1353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恢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永珍石料款人民币195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韦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