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3民初14491号 |
案号 |
(2018)沪0113执3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储慧敏、黄国鸣、黄铠按原状返还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777号上海朗悦酒店公寓5106号公寓房,并结清该房相关水电费、物业费等公用费用;第三人上海特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腾让出该公寓房; 三、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慧敏、黄国鸣、黄铠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回报,并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支付占用费至返还之日止,均按每月3,899元计算(需扣除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已支付的每月2,924元); 四、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慧敏、黄国鸣、黄铠支付违约金7,798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伟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6304231475 |
登记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9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