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4********1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民终835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1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陈长耀、赵芷睿对谢玉玲借给湖南睿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4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不能清偿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90元,由赵万红、段炼、陈长耀、赵芷睿负担8000元,谢玉玲负担2090元。二审案件受理10090元,由赵万红、段炼、陈长耀、赵芷睿负担8000元,由谢玉玲负担2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