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盛信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151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1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盛信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汇源加油站人民币461428.49元;二、驳回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汇源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秦皇岛盛信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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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子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69209341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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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