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5********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2民初10851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2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透支本金8812.13元、利息445.63元、违约金608.17元、分期手续费89.85元,共计9955.78元(截止2019年4月8日,之后至履行完毕止按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