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282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巫洋清、 龚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 元及利息 (利息结算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1980.28 元, 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对巫洋清、龚丽- 4 -梅所有坐落于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福兴路 9 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 767000 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1.20 元,减半收取计 2935.60 元, 由巫洋清、龚丽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