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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丽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282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巫洋清、 龚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 元及利息 (利息结算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1980.28 元, 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对巫洋清、龚丽- 4 -梅所有坐落于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福兴路 9 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 767000 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1.20 元,减半收取计 2935.60 元, 由巫洋清、龚丽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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