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家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8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702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18)桂0702执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景泰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1.384%计算,以99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2016年7月23日止,以49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家新、杨纯娟、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景泰大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503元,由被告钦州市景泰贸易有限公司、朱家新、杨纯娟、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景泰大酒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