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7379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良息、徐大兰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秀灵支行借款本金4,339,476.52元;二、被告骆良息、徐大兰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秀灵支行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357,185.19元;从2016年6月22日起的利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1,67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2,027元,由被告骆良息、徐大兰、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景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584321878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缪汉商住楼二层 |






